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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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镇××道××路××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