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自2016年2月至2016年11月14日的利息,以77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自2016年11月15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7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9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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