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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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8899.1元﹝(22713元-10000元)×70%+1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750元(12500元×70%);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420元(600元×70%); 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59189.91元﹝(82369.58元-5104元)×70%+5104元); 五、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0500元(15000元×70%); 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3896元; 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上述一到七项共计202655.01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尚欠192655.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八、被告***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1400元(2000元×7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采取转账付款,请将赔偿款及相应诉讼费付至原告***的指定账号(开户名:KIMKIHO,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62×××02)。 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2元(原案件受理费5524元,现系减半收取)、诉后鉴定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859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3969元、被告***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