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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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推广费105,000元;

二、被告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1.5倍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如果被告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3元、保全费1,460.70元(原告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被告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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