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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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1525.18元及利息(利息以691525.18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0492.63元及利息(利息以70492.63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6元(原告已预交11628元),鉴定费35000元,合计58256元,由被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负担21581元,原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6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反诉原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56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