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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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93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46577元; 三、被告***和被告涉县公安局连带赔偿原告***8914.4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元,原告***负担1636元,被告***和被告涉县公安局负担19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1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