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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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清联创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济美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临清福人北方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临清市北方谷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北方绒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迅力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7212.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自愿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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