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8748.09元(其中本金38273.98元,执行费474.11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