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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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木齐物阜民康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东合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代收款、服务费401,253.76元;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33,818.13元; 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5,000元。 以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80.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30,090.36元,由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0,09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