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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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奥伦德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3784522.54元给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排污费26502元给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奥伦德光电有限公司;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给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奥伦德光电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奥伦德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43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57.82元,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奥伦德光电有限公司负担42076.18元;反诉费33456元,减半收取计167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2.55元,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奥伦德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6265.45元;鉴定费12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00元,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奥伦德光电有限公司负担6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