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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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100000元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21年1月28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上扣除已付利息23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