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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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城支行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由被告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139707.1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并支付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001‰计算); 三、若被告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LG冰箱192台、LG洗衣机927CK、LG彩电145台、东芝彩电116台等共计电器2076台(登记编号:(2016年)章贡市监抵字第xx号)行使抵押权,就该电器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就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上述第三项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就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上述第三项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150元由被告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