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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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赣州宏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康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履行期限: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南康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306706元(766766元×4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67元减半收取458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4元,合计11317.5元,由上诉人***、***、***、***负担3273.5元,由上诉人***负担80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