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
应城益盐堂物流有限公司
来安县前锦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城益盐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来安县前锦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96,839元。

二、被告应城益盐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取回存放在原告来安县前锦商贸有限公司仓库的食盐:自然深井盐470件,精制碘盐522件,海藻碘盐148件,合计1140件。若缺损,则按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价格结算,从被告应城益盐堂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返还保证金中予以扣减。

三、驳回原告来安县前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应城益盐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原告来安县前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按其上诉请求计算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孝南区支行交通西路分理处,账号:17×××3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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