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和截止至2019年5月28日的利息644.04元、罚息4901.01元、复利32.38元以及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0%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0%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412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连带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