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蚌埠市守刚新农村农付产品有限公司
五河县通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五河县通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35%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

二、***、***、蚌埠市守刚新农村农付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1元,减半收取7706元,由被告五河县通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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