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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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60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96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20588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柏永生 审判员曹友喜 审判员吕迎迎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标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