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1158元,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