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各项经济损失35414.35元;

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各项经济损失7417.26元;

三、***赔偿给***各项经济损失7582.74元;

四、驳回***对***、***、***、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水源村民委员会、土博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户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账号25×××79,开户行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该案案号及原告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982元(***已预交1491元),由***负担1982元,***负担950元,***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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