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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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丰润枣业有限公司 临县凯丰枣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吕梁丰润枣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行借款本金3331333元,并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按年利率6.53%以本金4700000元计算支付相应的利息,应扣除已扣划的利息21757.95元;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795%以本金3331333元计算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 二、被告临县凯丰枣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0元,由被告吕梁丰润枣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