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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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ロ开发区支行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共计1678.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利息,利息以1678.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欠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