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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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