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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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世纪钨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 |
| 类型 | (2021)湘0424执保101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世纪钨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2021)湘0424执保101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世纪钨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住***。 负责人:龚志刚,行长。 被申请人: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单水桃,财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世纪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单水桃,财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单水桃,财务总经理。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00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300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世纪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不动产。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300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