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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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5783.24元(医疗费4753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营养费8600元+二次手术费7755元+鉴定费2000元+护理费24981.2元+残疾赔偿金14437.76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566元+双拐费用135元+坐便椅费用90元+轮椅费用58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525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须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