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信阳万林种猪有限公司
河南省五一农场
确山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181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信阳万林种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前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梦凡,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常新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华,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信阳万林种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种猪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阳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林种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前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梦凡,和谐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林种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谐阳光公司赔偿损失1415773.9元(包括物资折款486922.28元、代购药品及器材80968元、代购乳宝3号饲料10600元、代付电费102783.62元、猪只损失734500元);2.判令和谐阳光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和谐阳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4日,万林种猪公司与和谐阳光公司签订了《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书》,2017年11月1日又签订《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再次补充协议书》。合同签订后,万林种猪公司将猪场交给和谐阳光公司试行管理。2017年11月22日,万林种猪公司与和谐阳光公司办理了盘点交接手续,原告将猪场各种猪7052头及价值486922.28元的各类物资(其中各类药品价值259288.9元、各类物资价值41219元、电费16727元)交给和谐阳光公司。2018年1月3日,罗山县遭遇大雪,和谐阳光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在未与万林种猪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停止购买饲料,致使猪场断料4天,和谐阳光公司对猪场失去管理。万林种猪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和谐阳光公司发出《生产责任告知函》,于2018年1月28日发出《猪场生产管理告知函》,告知和谐阳光公司给万林种猪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万林种猪公司决定自2018年1月29日起解除和谐阳光公司的饲料委托管理权。2018年1月30日,和谐阳光公司撤走在猪场全部管理人员,2018年2月3日,万林种猪公司收到了和谐阳光公司的撤离通知。和谐阳光公司违反约定,给万林种猪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和谐阳光公司辩称: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万林种猪公司的诉讼请求。1.万林种猪公司所述盘点结算款一直未付,不符合客观情况,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而且应当是办理结算后多退少补。2.和谐阳光公司未委托万林种猪公司购买过乳宝3号饲料。3.万林种猪公司所述和谐阳光公司不按操作规定清理猪舍,但是双方从未对猪舍的清理方法进行研讨,下雪之前万林种猪公司从未有过清理猪舍的指令和提议,下雪后猪舍倒塌,和谐阳光公司抢救猪只,已经废弃的猪舍的清理工作也不是和谐阳光公司的职责。4.和谐阳光公司未拖欠电费,猪舍也没有出现过停电的情况。5.倒塌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协商采取转移措施,是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并非和谐阳光公司违约。6.双方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进行结算,万林种猪公司要求和谐阳光公司进行结算,并据此推迟维修猪舍,导致猪损失,属于违约,应当对猪只损失承担责任。

和谐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万林种猪公司返还合作期间购买饲料产生的饲料费、人工费、药品费、水电费479884.5元;2.判令万林种猪公司返还合作期间购买饲料产生的装卸费41174元;3.判令万林种猪公司返还合作期间擅自销售猪只所得款项974635元;4.判令万林种猪公司支付合同解除时盘点库存的药品价值181193.8元;5.判令万林种猪公司支付雪致死的859头猪的饲料成本;6.判令万林种猪公司支付死亡猪只1615头对应的饲料成本的50%;7.判令万林种猪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8.本案诉讼费由万林种猪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和谐阳光公司与万林种猪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共同签署《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在随后签订《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再次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万林种猪公司将所有的生猪养殖场委托给和谐阳光公司管理。在合作期间,万林种猪公司强行将收取猪只销售款转入个人账户,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所要求的将购猪款全额付款至托管账户。在2018年1月3日至4日期间,河南信阳下雪猪舍倒塌,万林种猪公司在下雪第4日方派人进场进行抢险抢救猪只,第6日后方派人进场开展修复作业,万林种猪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抢险;和谐阳光公司为降低猪只损失,组织全场员工及调派员工共35人进行紧急猪只抢救工作,在倒塌的猪舍中,昼夜不停冒着生命危险,将部分猪只转移到其它损坏较轻的猪舍,前3天转运猪只2300头,第4天转运300头,完全履行了自身的义务。然而,因生猪养殖场选料抗压能力不足且设施设备陈旧等因素,致使生猪养殖场遭受重大损坏和毁损,其中共计造成22栋猪舍倒坍或不同程度损坏,对生猪养殖场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万林种猪公司的生猪养殖场设施设备陈旧等因素导致在此次降雪中共计倒塌22栋猪舍,倒塌猪舍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损毁,已经不具备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合同第四条约定托管期间,如有基建或改造事宜,其工程施工及所需资金由万林种猪公司负责,万林种猪公司为托管生猪养殖场提供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万林种猪公司必须配备与生猪养殖场生产、生活用电负荷匹配的备用发电机组,且处于完好状态。并且,双方合作以来,和谐阳光公司投入资金360多万元,此资金用于万林种猪公司生猪养殖场的生产经营,和谐阳光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根据财务测算,生猪养殖预计满4年后方可收回和谐阳光公司现在已投入的成本,现因生猪养殖场不具备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造成和谐阳光公司重大损失。同时,和谐阳光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万林种猪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万林种猪公司完成基础设施和设备修缮,自行承担并及时支付该期间的生猪养殖场全部生产资料成本费用,并对合作期间的各项事宜进行清算。然而,和谐阳光公司多次寻求与万林种猪公司协商沟通赔偿事宜,都遭万林种猪公司拒绝。为维护和谐阳光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反诉。

万林种猪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和谐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万林种猪公司将猪场委托给和谐阳光公司管理后,生猪养殖成本由和谐阳光公司承担,和谐阳光公司不可能只养猪不喂饲料,更不可能坐等销售生猪收钱。和谐阳光公司违约在先,盘存结算后拒付物资折价款,拖延支付售猪款,和谐阳光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遇到雪灾后丢弃猪场不管不问,拖欠的电费、饲料费也不支付,更未办理交接手续,构成违约。2.和谐阳光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已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4679号判决中作出处理,其反诉属于一事重复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京0115民初4679号、(2018)京02民终12545号民事判决情况

和谐阳光公司曾将万林种猪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院作出(2018)京0115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

和谐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和谐阳光公司、万林种猪公司签订的《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书》和《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再次补充协议书》已于2018年1月11日解除;2.判令万林种猪公司赔偿和谐阳光公司合作期间投资损失2141493.05元;3.判令万林种猪公司向和谐阳光公司承担违约金20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和谐阳光公司与万林种猪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共同签署《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在随后签订《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再次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万林种猪公司将所有的生猪养殖场委托给和谐阳光公司管理。在合作期间,万林种猪公司强行将收取猪只销售款转入个人账户,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所要求的将购猪款全额付款至托管账户。在2018年1月3日至4日期间,河南信阳下雪猪舍倒塌,万林种猪公司在下雪第4日方派人进场进行抢险抢救猪只,第6日后方派人进场开展修复作业,万林种猪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抢险;和谐阳光公司为降低猪只损失,组织全场员工及调派员工共35人进行紧急猪只抢救工作,在倒塌的猪舍中,昼夜不停冒着生命危险,将部分猪只转移到其它损坏较轻的猪舍,前3天转运猪只2300头,第4天转运300头,共转运2500头猪只,完全履行了自身的义务。然而,因生猪养殖场选料抗压能力不足且设施设备陈旧等因素,致使生猪养殖场遭受重大损坏和毁损,其中共计造成22栋猪舍倒坍或不同程度损坏,对生猪养殖场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万林种猪公司的生猪养殖场设施设备陈旧等因素导致在此次降雪中共计倒塌22栋猪舍,倒塌猪舍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损毁,已经不具备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合同第四条约定托管期间,如有基建或改造事宜,其工程施工及所需资金由万林种猪公司负责,万林种猪公司为托管生猪养殖场提供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万林种猪公司必须配备与生猪养殖场生产、生活用电负荷匹配的备用发电机组,且处于完好状态。并且,双方合作以来,和谐阳光公司投入资金360多万元,此资金用于万林种猪公司生猪养殖场的生产经营,和谐阳光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根据财务测算,生猪养殖预计满4年后方可收回和谐阳光公司现在已投入的成本,现因生猪养殖场不具备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造成和谐阳光公司重大损失。同时,和谐阳光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万林种猪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万林种猪公司完成基础设施和设备修缮,自行承担并及时支付该期间的生猪养殖场全部生产资料成本费用,并对合作期间的各项事宜进行清算。然而,和谐阳光公司多次寻求与万林种猪公司协商沟通赔偿事宜,都遭万林种猪公司拒绝。为维护和谐阳光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裁决。

万林种猪公司辩称:和谐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根据。第一、和谐阳光公司诉讼请求赔偿其损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1.和谐阳光公司违约在先,诉请支付违约金依法不能成立。万林种猪公司收取和谐阳光公司第一次卖猪款后,和谐阳光公司即以资金紧张为由让万林种猪公司为其代购饲料,而和谐阳光公司应付给万林种猪公司的销售猪款一直拒付,应购买的饲料不予购买,应支付的电费一直不付。上述事实证明和谐阳光公司违约在先。2.和谐阳光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谐阳光公司诉称“在合作期间万林种猪公司将收取猪只销售款并转入其个人账户”。其诉称没有事实根据。和谐阳光公司在2017年12月5日前销售猪款一直汇入和谐阳光公司账户。根据合同规定,猪卖出三日内将销售款算清,将属于对方的钱支付给对方,之前和谐阳光公司应返还万林种猪公司18266元一直未予返还,等到第三日上午和谐阳光公司竞然毫无付款的意思,不得己,万林种猪公司才于2017年12月28日下午14时向和谐阳光公司驻场管理人杨建国催要应返还的猪款,并提出如在本月28日收不到返还的猪款,将以诈骗罪对和谐阳光公司进行控诉。在万林种猪公司逼迫之下,和谐阳光公司于28日下午16时才将应返还的猪款返还给万林种猪公司。至于返还的猪款是汇入万林种猪公司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这是万林种猪公司的事与和谐阳光公司无关。和谐阳光公司诉称

“在2018年1月3日至4日河南信阳下雪猪舍倒塌,万林种猪公司在下雪第4日方派人进场进行抢险救猪只,第六日后方派人进场开展修复作业,万林种猪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抢险”。和谐阳光公司上述诉称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一是万林种猪公司的生猪养殖场己委托和谐阳光公司管理,生猪养殖场不同其他场所,未经和谐阳光公司许可,任何人都不得进入。二是雪灾后第二日(即2018年1月5日)万林种猪公司要求和谐阳光公司支付盘存原料款486922.28元用于猪舍修复,但和谐阳光公司一直不予付款,使猪舍无法进行抢修。在万林种猪公司一再催促之下,和谐阳光公司法人常新爱才于1月9日带人到场观察后,同意以后卖猪款由万林种猪公司收取用于抵扣和谐阳光公司所欠万林种猪公司的盘存原料款,一直到扣完为止。1月10日下午和谐阳光公司将卖猪款交由万林种猪公司收取,万林种猪公司在次日将收的卖猪款汇往天津购买抢修猪舍材料,1月16日抢修猪舍材料才到生猪养殖场。由此可见,和谐阳光公司在雪灾后一直消极抢修猪舍。应该说,生猪养殖场委托和谐阳光公司管理,生猪养殖场抢险救灾就是和谐阳光公司的责任。和谐阳光公司诉称“万林种猪公司生猪养殖场设施设备陈旧等因素,己经不具备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造成万林种猪公司重大损失”。其诉称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万林种猪公司生猪养殖场建于2010年,2011年1月投入使用。和谐阳光公司在2017年10月26日对生猪养殖场进行全面考察后才与万林种猪公司签订《合同》,生猪养殖场遇到多年不见的雪灾,这是自然灾害,无法抗拒的因素,雪灾给和谐阳光公司造成生产经营影响,同样给万林种猪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和谐阳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致使万林种猪公司书面致函给和谐阳光公司。2018年1月19日万林种猪公司给和谐阳光公司发了一份《生产责任告知函》,函中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2017年11月4日应将支付给万林种猪公司的猪款一直拖着不付。二是2017年11月6日委托万林种猪公司购买的乳宝3号和药品入库后和谐阳光公司无人签收;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生产用电电费迟迟不予支付。三是和谐阳光公司在未与万林种猪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停止购买饲料,致使生猪养殖场2018年1月25日至29日全场断料。四是为避免灾后造成生猪损失,万林种猪公司建议将和谐阳光公司托管的生猪部分转至万林种猪公司育肥场进行饲养,但和谐阳光公司将部分生猪转至育肥场后,和谐阳光公司既不派人饲养又不提供饲料。五是万林种猪公司委托和谐阳光公司饲养的生猪7052头,减少到4153头。上述告知函发给和谐阳光公司代理人周南玖后迟迟不予答复,和谐阳光公司反而诉称“和谐阳光公司多次寻求与万林种猪公司协商沟通赔偿事宜,都遭被告拒绝”。无奈,2018年1月28日万林种猪公司又给和谐阳光公司发了一份《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告知函》。为减少损失,函中还要求和谐阳光公司尽快派人前来协商处理,并从2018年1月29日起解除饲养委托管理权,如果10日内无人来协商处理,万林种猪公司将提起诉讼。三、和谐阳光公司迟迟不与万林种猪公司办理生猪养殖场移交,反而将责任推卸到万林种猪公司是完全错误的。和谐阳光公司委托代理律师2018年1月22日向万林种猪公司致函提出完成生猪养殖场生猪生产资料、员工等的交接事宜(实际此函是2018年1月28日上午9时由杨建国用微信发的),但从万林种猪公司给和谐阳光公司两次致函后至今,和谐阳光公司一直不来人与万林种猪公司办理生猪养殖场生猪生产资料、员工等的交接。在万林种猪公司一再催促之下,和谐阳光公司委托杨建国、张全希二人代表和谐阳光公司进行形式上的清点,但和谐阳光公司又不允许二人在《解除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协议上签字。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和谐阳光公司一切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4日,万林种猪公司(甲方)与和谐阳光公司(乙方)签署《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约定:一、委托管理范围:托管生猪养殖场位置:河南省五一农场三分场;托管生猪养殖场建筑物、构筑物(详见附件《建筑物、构筑物清单》)的使用权;托管生猪养殖场设备、设施的使用权;托管生猪养殖场存栏生物资产的生产组织调配权;托管生猪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权:1.人事任免权,2.财产、物资使用权:包括托管生猪养殖场资质、场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使用权,生物资产使用(组织调配)权;3.财务管理权:包括一切生产物料的采购、仓储等管理权及生物资产销售后的成本结算权利;4.生产管理权:养殖过程中和生产有关的一切管理权。二、委托管理期限:从资产盘点、交接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在《补充协议书》中确定;三、委托管理方式:(一)商定生猪养殖成本价:(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生猪养殖成本价,乙方负责托管生猪养殖场养殖全程生产管理,对生猪养殖成本负责;甲方按养殖成本价与乙方结算养殖成本,养殖成本价具体在《补充协议》中确定;(2)生猪养殖成本价随饲料价格变化每月调整一次,调整依据为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发布的河南信阳地区当月1日、10日、20日现货交易收盘价的数学平均价,生猪养殖成本价调整的具体计算方法在《补充协议》中确定;(二)移交托管资产:本合同签署生效3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托管生猪养殖场资产进行盘点交接,相关《建筑物、构造物清单》、《设备、设施清单》、《存栏生物资产清单》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托管生猪养殖场交由乙方全权管理;(三)界定生猪养殖成本范畴,委托管理期间,托管生猪养殖场生猪养殖成本包括饲料、兽药、疫苗、员工工资(原有员工劳动关系仍属甲方)、水电煤、乙方办公用品耗材、人工授精耗材、乙方人员工伤事故费用等,生猪养殖成本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担包括建筑物、构造物、设备、设施的更换,向主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等,并提供托管生猪养殖场正常生产、生活的环境、条件保障。(四)生猪销售及货款结算:1.生猪出栏时,由乙方提报计划,甲方与购猪方议价、定价,及时销售不得压栏;2.购猪方按与甲方所议定的价格,将购猪货款全额付款至乙方托管的甲方账户;3.乙方确认购猪款到账后,与购猪方交割所售生猪;4.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结算生猪售价与养殖成本价的差额部分,并将款项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5.生猪销售价款不足以结算生猪养殖成本价时,甲方须于每批生猪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乙方的生猪养殖成本;6.提供猪头数的指标按月结算,次月3日完成上述对账核算,当月提供猪头数指标未达标时,乙方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结算未达标部分的利润款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核算公式见《补充协议》。(六)流动资金:托管期间托管生猪养殖场在盘点交接数量基础上,总存栏猪头数每增加1头,甲方追加1000元流动资金(按月核算),如甲方流动资金不足,乙方可协助甲方办理金融机构借款,甲方承担借款本息的偿付责任;贷款未到位前,所缺流动资金由乙方垫支,垫支期间乙方按所借款项的贷款利率向甲方收取资金利息,乙方垫支资金及其利息,由乙方从甲方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款项中扣还;(八)设备、设施维修费用: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上的,由甲方承担;500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担,如果属乙方认为损坏设备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四、其他约定:(三)托管期间,如有基建或改造事宜,其工程施工及所需资金由甲方负责,甲方为托管生猪养殖场提供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甲方必须配备与生猪养殖场生产、生活用电负荷相匹配的备用发电机组,且处于完好状态;(五)成本托管合同终止时,甲方按照合同要求结清乙方所有款项,如有违约,乙方有权处理生物资产以清偿甲方所欠乙方款项。五、违约责任:(三)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2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相应直接损失。六、合同期满终止,完成当期结算后1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双方共同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清单进行盘点、交接;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建筑物、构造物、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除外),多余部分由乙方自行处理,生物资产多出部分,甲方须按合同约定生猪养殖成本价收购。等等。

2017年10月14日,万林种猪公司(甲方)与和谐阳光公司(乙方)签署《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6个月,此外,补充协议书对生猪养殖成本价、成本价调整、生猪出栏数、合同终止时存栏基础母猪的回购或折价补齐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2017年11月1日,万林种猪公司(甲方)与和谐阳光公司(乙方)签署《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再次补充协议书》,再次补充协议书约定了2017年11月3日双方于托管生猪养殖场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和谐阳光公司正式接管该生猪养殖场,此外,再次补充协议书对疫情治疗观察期及疫情损失处理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补充协议书》、《再次补充协议书》签署之后,2017年11月3日,和谐阳光公司对生猪养殖场进行了接管。依据和谐阳光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和谐阳光公司在接管生猪养殖场之后,投入了资金用于工人工资、饲料费、运费、装卸费、疫苗、耗材等方面。

2018年1月3日至4日期间,河南信阳地区下大雪。涉案生猪养殖场部分猪舍倒塌、设施毁损、猪只减损。双方因经营成本损失负担、猪舍抢修加固等问题产生纠纷。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双方的合同关系自2018年1月28日解除。

关于反诉,1.对于和谐阳光公司的第1、2、4、7项反诉请求,经本院审查,在(2018)京0115民初4679号、(2018)京02民终12545号民事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

2.对于第5、6项反诉请求的金额,经本院询问,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和谐阳光公司未予明确。

3.对于第3项反诉请求。和谐阳光公司提交收条6张:(1)“今收到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有限公司卖猪款251140元。收款人:尹前国、彭全秀。2018年1月10日。”(2)“收到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有限公司卖猪款103065元(66头,687公斤×15=103065元)。经手人:彭全秀、尹前国。2018年1月13日。”(3)“收到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有限公司卖猪款267600元(298头,16724公斤×16=267600元)。经手人:彭全秀。2018年1月17日。”(4)“收北京和谐阳光农业有限公司卖猪款115345元(230头×440=101200元,943×15=14145元)。彭全秀。2018年1月20日。”(5)“收到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卖猪款118430元(156头,7134公斤×16.6=118430元)。经手人:彭全秀。2018年1月22日。”(6)“收到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技术有限公司卖猪款119055元(162头,7172公斤×16.6=119055元)。经手人:彭全秀。2018年1月24日。”万林种猪公司对有尹前国签字的两张收条的真实性认可,对彭全秀签字的四张收条真实性不认可,但认可彭全秀系万林种猪公司员工。万林种猪公司陈述,其并没有收到这么多售猪款,且双方约定生猪养殖成本与售猪款的差价理应归万林种猪公司所有。

另查明,2017年10月14日,万林种猪公司(甲方)与和谐阳光公司(乙方)签署《生猪饲养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1.商品育成猪养殖成本价:(1)计算公式:商品育成猪养殖成本价=15kg仔猪成本430元/头+(实际重量-15kg)×10.6元/kg;(2)商品育成猪出栏原则上不超过125kg,超过部分,每公斤增加1元成本。2.仔猪养殖成本价(50kg以下)=15kg仔猪成本430元/头+(实际重量-15kg)×11元/kg。3.仔猪养殖成本(15kg以下)为430元/头。

本院认为,雪灾系不可抗力因素,雪灾造成生猪养殖场经营管理状况不良对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负面影响,解除合同既非因万林种猪公司亦非和谐阳光公司单方根本违约过错造成。因此,双方在本案中均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诉部分,物资折款486922.28元,并非和谐阳光公司原因所导致,双方主要矛盾产生在雪灾致部分猪舍倒塌后,且雪灾造成生猪养殖场经营管理状况不良对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负面影响,万林种猪公司要求和谐阳光公司赔偿物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代购药品及器材80968元、代购乳宝3号饲料10600元及代付电费102783.62元,万林种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猪只损失金额,万林种猪公司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部分,和谐阳光公司的第1、2、4、7项反诉请求,经本院审查,在(2018)京0115民初4679号、(2018)京02民终12545号民事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其在本案中再出提起上述请求,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处理。对于第5、6项反诉请求的金额,经本院询问,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和谐阳光公司未予明确,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3项反诉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购猪方按与甲方所议定的价格,将购猪货款全额付款至乙方托管的甲方账户,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结算生猪售价与养殖成本价的差额部分,并将款项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生猪销售价款不足以结算生猪养殖成本价时,甲方须于每批生猪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乙方的生猪养殖成本。根据上述约定,对于出售的生猪,万林种猪公司有权取得生猪售价与养殖成本价的差额部分。因此,应当根据收条以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养殖成本价计算差额。对于该差额,应由万林种猪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第一,2018年1月10日的收条未载明生猪数量,无法计算差额,万林种猪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收条的卖猪款251140元应全部退还和谐阳光公司。

第二,2018年1月13日的收条载明卖猪款103065元(66头,687公斤×15=103065元),平均下来每只猪的重量不足15kg,应按照430元/头作为养殖成本,故差额为103065-66×430=74685元。

第三,2018年1月17日的收条载明卖猪款267600元元(298头,16724公斤×16=267600元),平均下来每只猪的重量为56.12kg,故养殖成本价=430元/头+(56.12kg-15kg)×10.6元/kg=865.87元,故差额为267600-298×865.87=9570.74元。

第四,2018年1月20日的收条载明卖猪款115345元(230头×440=101200元,943×15=14145元),由于该收条未载明230头猪的重量,亦未载明934kg猪肉所对应的猪的数量,无法计算出养殖成本价,故该部分款项应当全部退还。

第五,2018年1月22日收条载明卖猪款118430元(156头,7134公斤×16.6=118430元),平均下来每只猪的重量为45.73kg,故养殖成本价(50kg以下)=430元/头+(45.73kg-15kg)×11元/kg=768.03元,故差额为118430-156×768.03=-1382.68元。

第六,2018年1月24日收条载明卖猪款119055元(162头,7172公斤×16.6=119055元),平均下来每只猪的重量为44.27kg,故养殖成本价(50kg以下)=430元/头+(44.27kg-15kg)×11元/kg=751.97元,故差额为118430-162×751.97=-3389.14元。

综上,6张欠条中涉及的款项中,万林种猪公司有权收取74685+9570.74=84255.74元,剩余部分974635-84255.74=890379.26元应作为和谐阳光公司的养殖成本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信阳万林种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销售猪只所得款项890379.26元;

二、驳回河南信阳万林种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126元,由河南信阳万林种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3452元,由河南信阳万林种猪有限公司负担422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232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吴晶

人民陪审员刘香连

人民陪审员焦东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戴颖

书记员高梦璇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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