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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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潞安集团总医院 长治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等共计120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5264.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2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负担1378,被告***负担243。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