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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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并自2021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借款本金450,000元还清日止;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32,82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1日止,以后利息按借款本金150,000元、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150,000元还清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6元,减半收取57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