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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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天峨分公司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班线押金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6日起以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1元(已预交),共计4084.5元,由上诉人***负担3978.5元,由被上诉人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6元。***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