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市利华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永丰福斯派包装(扬州)有限公司
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丰福斯派包装(扬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利华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71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308313元,从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其中68858元从2017年6月7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昆山市利华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12元,由原告昆山市利华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12元,由被告永丰福斯派包装(扬州)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永丰福斯派包装(扬州)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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