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仓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 太仓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太仓宏大方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为8910201828034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33156.67元,罚息31084.38元,复利294.47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太仓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为8912201828038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1841.67元,罚息5328.75元,复利63.10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太仓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152900元; 四、被告太仓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太仓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新华西路33号的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号为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2077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太仓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周介明对被告太仓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9***548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84元,由被告太仓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太仓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周介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