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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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榆县鹤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己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冻结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3日);限制高消费限制期为一年(2021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对***名下吉JPN056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