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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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三江雪鹰土特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三江雪鹰土特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3458596.66元、复利356.16元、罚息99708.54元(本金、复利、罚息计算至2021年1月24日),并从2021年1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至全部贷款还清止; 二、被告***、***、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93元,由被告青海三江雪鹰土特产有限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