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金融交易中心
福建环世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福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燕加隆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佳姆贸易商行(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义乌市佳姆贸易商行偿还原告福建环世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海运费44650美元(按2014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及其利息(前述人民币本金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环世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84.75元,由原告福建环世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81.94元,由被告义乌市佳姆贸易商行负担人民币530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26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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