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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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向原告山东兆金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4493.124万元及原告山东兆金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相应款项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兆金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9635.00元,由原告山东兆金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79664.00元,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负担73997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