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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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方盛价格询证有限责任公司 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再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上诉人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果树损失10608元及可得利益损失27000元,共计37608元; 二、变更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再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上诉人***承包的位于荣成市分口粮地中塌陷部分进行加固修复,以使该土地不能再发生塌陷为标准。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