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1-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浙0382司救执2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2019年8月12日,救助申请人驾驶两轮电动车在芙蓉镇上街村营盘时与张国权驾驶的无牌无证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救助申请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救助申请人伤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案经判决,张国权应赔偿救助申请人***572682.31元。判决生效后张国权未履行赔偿义务。经执行,张国权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张国权已70周岁高龄,后经调解,张国权家属代为履行18万元,其余大部分执行款无法执行到位。救助申请人因此次事故造成大便失禁,活动范围明显缩小,无法进行重体力劳动,没有收入,救助申请人在受伤期间,因筹集医疗费,借了很多外债,虽然已经执行到位部分执行款,但远不足以偿还债务。因救助申请人父亲早年过世,母亲患有严重抑郁症,外婆80多岁无人照顾,家庭长期无经济收入,情况实属困难。现救助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50000元。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浙038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2019年8月12日,张国权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乐清市芙蓉镇上街村营盘时,与救助申请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救助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不负事故责任,张国权负事故全部责任。***受伤后经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双侧共5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腹部闭合伤、腰2-4左侧横突骨折等。***的各项损失共为658682.31元。判决张国权赔偿***损失658682.31元,扣除张国权已支付的86000元,还应赔偿572682.31元;案件受理费9752元,减半收取4876元,由***负担112.5元,张国权负担4763.5元。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国权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工作,被执行人张国权家属代为履行180000元,现未执行到位执行款金额为392682.31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18日,救助申请人***以受伤害未获取大部分赔偿款,现残疾无收入,还须赡养病重母亲和老迈外婆,致使生活陷入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金50000元。同时救助申请人声明,其本人未得到过其他方式的社会救助。

另查明,***未婚,其父亲已因病死亡,其母亲患抑郁症多年,家中另有一年老多病的外婆(外婆只有***母亲一个子女,无其他人赡养),家庭成员均无固定收入,经济十分困难。

上述事实,有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登记表、民事判决书、救助申请人身份证、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生活困难证明等为证。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被被执行人撞伤,只获得小部分赔偿,现赔偿义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救助申请人无法继续获得有效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5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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