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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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交付其出资给原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但被其占用的兰国用(2001)字第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373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交付其出资给原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但被其占用的兰房(安公)产字第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中21121平方米的房产; 三、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其出资给原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的兰房(安公)产字第0××2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46402.58平方米房产过户登记至原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名下; 四、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支付其未交付土地使用权租赁收入及孳息13275267.47元; 五、驳回原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398元,由原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负担379265元,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13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