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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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窑街煤电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9)甘011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熟料运费125039元及逾期损失(逾期损失以12503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承担1573元,***承担15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92元,由***承担3146元,***承担31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