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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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李旗庄分理处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恒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099.9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付款方式: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李旗庄分理处,卡号:62×××19)。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29元,被告***负担121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