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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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偿还欠款本息合计124740.65元,并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手续费和违约金(按《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支付律师费3100元。 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