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
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359,990.43元及利息30,029元,并承担剩余利息以359,990.4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各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承担十一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计4,636.00元,由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304元,***、***、***、***负担4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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