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美当(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10民终7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波,美当(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现住吉林省洮南市,系***哥哥。

被上诉人(反诉第三人):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靳永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正红,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佳楠,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与***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及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交易服务代理合同》解除;

二、***返还给***购房款95万元,其中60万于2019年1月7日前支付至下列账户(户名:***,账号:62×××5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雍景支行);另外35万元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完毕付,款方式同上,若逾期,每逾期一个月每月按照以35万为基数以月息2%为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上诉人三河市上上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被上诉人***交纳的贷款服务费300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及评估费11950元,以上共计17950元;

四、被上诉人***10日内返还上诉人***房屋、本案所涉房屋合同原件收条及钥匙。

五、本案了结,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41元减半收取10871元,由***负担4348元(已预交),由***负担65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负担(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为2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心冰

审判员  宋 强

审判员  赵洪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占

书记员路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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