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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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三河市泃阳加油站 廊坊金宸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5797.54元,赔偿原告***损失17902元,赔偿原告***损失13496.4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原告***、***、***的付款方式: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卡号:62×××9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负担48元,被告***负担159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