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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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告***、***、重庆市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500250000-2012-20171029994)项下贷款于2019年2月28日到期。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借款本金284646.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为7800.11元、罚息246.94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84646.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罚息;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复利)。 三、由被告重庆市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的借款本金284646.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为7800.11元、罚息246.94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以借款本金284646.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罚息;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律师费12439.46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8元,减半收取29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