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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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7民初471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住***。 负责人:李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勇,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易朝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万春燕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