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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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 中国财富传媒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诋毁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 二、被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刊登声明,就其商业诋毁行为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核准); 三、被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60元,由被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负担37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