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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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浙江豪龙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9日、2020年10月13日签订的三份《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豪龙模业有限公司货款516893.70元,赔偿原告损失1739425元以及违约定金1152000元,共计3408318.70元,款项判决生效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浙江豪龙模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受理费58952元,由原告浙江豪龙模业有限公司负担2870元,被告宁波恒泉板材有限公司负担56082元,反诉受理费7752元,由原告负担1208元,被告负担65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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