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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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恒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948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