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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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602执54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2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36439.92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俞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2月3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D4××××中华牌车辆。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向本院书面提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执行和解相关事宜,申请法院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1)浙0602执546号案作结案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