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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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602执恢44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02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镜湖家私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杨和超、俞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强制拍卖被执行人九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92号1601室房产(含固定装修、室内动产),评估费17987元,过户税费140760元,开换锁费5600元,执行到金额4929146.4元,诉讼费、财保费374293元,执行费52213.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初执案件(2016)浙0602执2249号未执行完毕,将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